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08年1月21日) 根据《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58号令),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物价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细规定了我区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品种范围、干预形式和具体申报,备案办法。 一、为什么要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其必要性在于:一是去年5月份以来,我区与全国一样,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2007年全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达6.1%,比上年涨幅扩大了4.8个百分点。部分重要商品价格明显上涨。今年1月上、中旬,我区14个市鲜猪肉、鲜牛肉、花生油和瓶装液化气(民用议价)零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51.91%、32.60%、47.79%和23.56%。价格上涨对广大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生活产生了较大影响。二是一些企业趁机哄抬价格。有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有的囤积居奇、搭车涨价;有的超过成本增加幅度不合理涨价;有的提前宣布涨价消息,制造涨价舆论,哄抬价格;还有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制造紧张气氛,推动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三是不合理涨价已影响到社会的安定。为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很有必要。 二、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临时性和辅助性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在价格异常波动的特殊情况下,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授权自治区物价局依法采取控制价格不合理上涨的临时性行政手段。一是具有合法性。我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在物价大幅度上涨,并严重影响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情况下,对价格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既是各国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稳定市场价格的重要措施。二是合理性。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是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的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是冻结价格,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列入临时干预的商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价需向政府申报,说明理由。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涨价;对合理的涨价,政府不会干预。三是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是在价格显著上涨情形下采取的措施,《价格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要及时解除。四是辅助性。稳定价格的根本途径在于发展生产、增加市场供给,行政干预价格只是辅助性手段。临时价格干预的目的是规范秩序,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稳定社会心理预期。 三、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有几种形式? 《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价格干预措施有四种: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这次主要采取的是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两种。 四、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有什么区别? 《办法》规定了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两种干预措施的操作办法。二者之间的区别:一是性质不同。提价申报是提价前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调价备案是提价后报备案,备案机关没有异议就可以继续执行。二是对象不同。需要提价申报的经营者主要是生产企业;而调价备案的经营者主要是批发、零售企业。三是受理机关不同。列入提价申报范围的经营者需向自治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列入调价备案范围的经营者主要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四是时间不同。提价申报是要求企业提价前10个工作日向自治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调价备案是企业调价后24小时内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调价结果,政府保留干预的权力。五是幅度不同。提价申报是不论提价幅度高低均需申报;调价备案则是提价水平超过规定幅度才需要备案。 实行提价申报,只是对提价理由的正当性进行审查;实行调价备案,则是对调价理由和幅度的合理性保留干预的权力。《办法》规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亏损经营。作为这条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品种有哪些?什么样的企业需要申报和备案? 《办法》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一)实行提价申报的品种是: 1. 特制二等面粉、标一、标二大米; 2. 特制二等面条、米粉; 3. 花生油、调和油; 4. 鲜牛奶; 5. 饲料; 6. 瓶装液化石油气; 7. 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二)实行调价备案的品种是: 1. 面粉、大米; 2. 面条、米粉; 3. 花生油、调和油; 4. 猪肉、牛肉、羊肉、鲜蛋; 5. 鲜牛奶; 6. 饲料; 7. 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三)实行提价申报的企业是: 1. 特制二等面粉生产企业:广西银雪兄弟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太康得力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桂林月桂面业有限责任公司。 2. 标一、标二大米生产企业:广西农乐米业有限公司、南宁市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宾阳五丰大米有限公司。 3. 以特制二等面粉为原料生产的挂面生产企业:广西银雪兄弟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天力面条厂、桂林麦香园面业有限公司。 4. 米粉生产企业:广西黑五类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品冠米粉厂、桂林灵川县金土地粮油开发有限公司。 5. 花生油、调和油生产企业:大海粮油工业(防城港)有限公司、嘉里粮油(防城港)有限公司、钦州大洋粮油公司。 6. 牛奶生产企业:广西皇氏甲天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埠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7. 饲料生产企业:广西辽大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康佳龙饲料有限公司; 8. 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经营企业。 上述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提价申报程序。 全区所有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提价申报程序。 调价备案主要是在市、县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具体备案品种及企业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规定“达到一定规模”,主要是考虑列入干预的品种,均是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产品,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要求所有的企业都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和备案。列入政府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是在当地市场占有较大份额,价格变动对当地市场影响较大的企业。 六、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需要实行多长时间? 我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前提条件是“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形消除后,要及时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时间要视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可能显著上涨情形的持续时间而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不是长期政策。 七、列入提价申报的商品品种是不是就等同于政府定价? 列入提价申报并不等于实行政府定价。一是定价主体不同。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制定价格的主体是政府;列入提价申报的产品,定价的主体没有改变,仍由企业制定。二是程序不同。政府定价可以由企业提出调价建议,也可以由政府直接拟定调价方案。提价申报则是由企业提出调价申请,政府只有在认为调价理由不充分、调价幅度不合理的情况下才进行必要的干预;如果政府在规定时间内不答复,即视为同意企业提出的调价申请。三是时间不同。实行提价申报的品种是政府进行临时性调价审查,而列入政府定价的商品则是由政府管制价格。 八、列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名单的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履行申报或备案程序? 列入提价申报名单的企业,在提高指定产品的价格时,需要提前10天将书面申请送达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企业,在调整指定产品价格超过一定幅度的情况下,需要履行调价备案程序。具体规定是:列入备案的商品,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6%以上、3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10%以上的,企业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将调价情况的书面报告送达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九、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何处理企业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 按照《办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提价申报后,如认为调价理由不充分或调价幅度不合理,应当在接到调价申请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告知申报企业;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同意企业的申请。 按照《办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调价备案报告后,如对企业调整价格持有异议,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告知有关企业。对调价理由不充分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对调价没有异议。经营者如果对价格主管部门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同时,提请重新审议。 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不是意味着物价就稳定了,对群众生活不会再产生什么影响?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辅助性的。供求关系是影响价格变动的根本原因。因此,要抑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根本途径在于发展生产、增加供应。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只是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是稳定价格水平的辅助性手段,并不是冻结价格。由于成本增加和供求关系的变化,价格变动是难免的。 为减少价格上涨对群众生活的影响,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增加临时补贴、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增加对高校学生食堂专项补助等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并有所改善。 十一、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中的若干规定是不是给企业增加了很多负担?会不会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会给列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范围的企业增加一些不便,因为列入提价申报的企业提价前要申报,列入调价备案范围的企业调价后要备案。但是从总体上看并不会增加企业负担。我们在《办法》中对企业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程序已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经营者,不得随意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在规定时限内没有给予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十二、如果企业不执行相应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义务。《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办法》均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1)未按规定履行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程序的;(2)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3)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4)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5)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6)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7)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对上述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经营者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