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生猪饲养、

屠宰、销售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7]4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单位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开展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工作。凡与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现行的收费政策规定以及桂价费[2007]499号《通知》不符的要立即纠正,自立收费项目的要立即取消。

二、加强对市场设施租赁费的管理。为了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各级各类农贸市场不得提高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市场开办者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政策,严禁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不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

三、规范收费管理行为。对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收费减免政策,各有关收费单位要向社会公布。执行降低动物检疫费、动物产品检疫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附: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财政局

 

                        〇〇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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