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门诊收费

1、收费依据:《关于调整部分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6]063号)。

2、收费对象:病人。

3、收费主体:医院。

4、收费标准:

1、挂号费
(1)医师 0.4元/人、次
(2)主治医师 0.8元/人、次
(3)副主任医师以上 1.2元/人、次
(4)专设专家 3.0元/人、次
2、急诊 1.0元/人、次
3、出诊 3.0元/人、次(夜间出诊加收50%,市区外每公里加收0.2元。
4、家庭病床巡诊费 3.0元/人、次
5、门诊观察床 2.0元/人、次(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收)
6、健康体检
a、成人 3.0元/人、次
b、儿童 2.0元/人、次
7、住院费
(一)普通病床
(1)单人间 6.0元/床、天
(2)双人间 5.0元/床、天
(3)三人间 4.0元/床、天
(4)四人间及其以上 3.5元/床、天
(5)翻身床 1.5元/床、天
(6)骨牵引床 0.5元/床、天
(7)临时加床 2.5元/床、天
(8)陪人床 2.5元/床、天

5、收费使用管理规定: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票据。

6、收费执行时间:收费标准执行至2001年3月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