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工本费

1、收费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工本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7]262号)。

2、收费对象:向外来和外出务工的申领证、卡者收取。

3、收费主体: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4、收费标准:就业证每套5元;就业卡每套2元。

5、收费使用管理规定: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上交同级财政金库、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