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证书查验费、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费

一、土地证书查验费

1、收费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土地证书查验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房字[1997]039号)。

2、收费对象:用地单位。

3、收费主体:市土地局。

4、收费标准:每本土地证书查验一次性收取资料表格工本费8元。

5、收费使用管理规定:属事业性收费,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主要用于表格印制成本、损耗、运杂费用以及年审人员必要的经费开支等。

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费

1、收费依据: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桂价房字[1998]345号)。

2、收费对象: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转让(包括买卖、赠与、交换、继承等)、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向变更后的土地使用者、出租人或抵押人收取。

3、收费主体:市土地局。

4、收费标准:

(1)买卖、赠与、交换变更登记按最高不超过宗地标定地价的0.6%收取,由变更后的土地使用者缴纳;

(2)继承变更登记按不超过宗地标定地价的0.3%收取,由变更后的土地使用者缴纳;

(3)出租、抵押变更登记,按最高不超过租金总额、抵押额的0.3%收取,由出租人或抵押人缴纳;

(4)企业由于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涉及的破产、兼并及出售等,土地部门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时,应给予减免。

  以上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费均包含地价评价费。

5、收费的使用与管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