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费、证书费、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1、收费依据:

(1)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达全区土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桂价涉字[1994]210号);

(2)《关于对自治区土地局征地管理费分成比例有关问题的复函》(桂财预外字[1999]12号);

(3)《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85]农(土)字第11号)。

2、收费对象:土地使用者(单位、个人、三资企业)。

3、收费主体:市土地管理局。

4、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 计费单位 标准(元) 备注
一、 土地管理费
1、 征地管理费 含补办征地
(1) 全包方式:

耕地1000亩以上

非耕地2000亩以上

征地费总额 3% 凡遇到不可预见情况,可与用土单位另行结算不可预见费。
(2) 全包方式:

耕地1000亩以下

非耕地2000亩以下

征地费总额 4% 同上
(3) 半包方式:

耕地1000亩以上

非耕地2000亩以上

征地费总额 2% 同上
(4) 半包方式:

耕地1000亩以下

非耕地2000亩以下

征地费总额 2.5% 同上
(5) 单包方式:

耕地1000亩以上

非耕地2000亩以上

征地费总额 1.5% 同上
(6) 单包方式:

耕地1000亩以下

非耕地2000亩以下

征地费总额 2% 同上
2、 划拨荒山、荒地、滩涂 平方米 0.45 同上
3、 临时用地 年平方米 0.5-3.0 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临时用地
二、 上级管理费 20% 根据(95)桂财预字第36号
三、 证书费
1、 土地证书费
(1) 单位 50
(2) 三资企业及特制证 80
(3) 个人 10
(4) 申报登记费 1.0 不含农村农民
2、 建设用地批准书 8.0
3、 出租、抵押证明书
(1) 租赁许可证 35
(2) 出租证明书 8.0
(3) 承租证明书 8.0
(4) 抵押证明书 8.0
(5) 抵押权证明书 8.0
四、 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1) 党政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 平方米 0.1
(2) 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平方米 0.25
(3) 差额预算事业单位 平方米 0.2
(4) 城镇居民 平方米 0.3
(5) 农村农民 平方米 0.05
(6) 变更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单位 平方米 1.0
个人 平方米 2.0
三资企业 平方米 5.0

5、收费使用管理规定:

(1)土地系统所收取的征地管理费、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上交同级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交款和开支情况给予核拨。其他收费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2)凡属于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其征地管理费由自治区土地管理局统一收取,并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开具自治区财政厅领购的行政性收费统一收据。即按自治区本级分成比例开一张,地、市、县分成比例开一张。自治区土地管理局留用的征地管理费,属本级预算外资金收入,缴入自治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下拨地、市、县的征地业务费,需行缴入自治区财政专户,再由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做出下拨计划,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回拨自治区土地管理局计财处,由自治区土地管理局下拨各地、市、县土地管理局;

(3)征地管理费分成比例为:征用地级市的建设用地,自治区土地局留35%,下解65%;征用县(市)的建设用地,自治区土地局留25%,下解地、市15%,下解县(市)60%;

(4)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在征地、安置、拆迁过程中的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使用费和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必要开支(上述征地管理费分成比例暂试行二年,从1999年元月1日起执行)。

6、收费减免规定:凡党政机关、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的各类建设用地,均应免收征地管理费。但对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在免收之列:a、上述单位与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合作、合资、参股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而征用土地的;b、上述单位以自己名义为下属独立核算企业征用土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