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房产)
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房产)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和范围
批准收费机关及文号
备
注
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一
房屋登记费
房屋所有权人
发改价格[2008]924号、桂价费[2008]144号
1
住房
元/件
80
2
非住房
元/件
550
注:(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2)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4)房屋查封登记费、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5)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6)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7)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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