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南价费[2008]36

 

市属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根据国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规划和要求,我市加快了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会机构分别增加开设了非营利性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了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范社区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加强对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的价格管理,同时引导广大患者“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性三级、二级医疗机构在院内开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南价费[2005]83号文件附件价格的80%75%执行。

二、一级医疗机构开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南价费[2005]83号文件附件价格的75%执行。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开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南价费[2005]83号文件附件价格的70%执行

三、非营利性三级、二级、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开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南价费[2005]83号文件附件价格的70%执行。

四、社会机构开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有关规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五、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要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在收费地点或醒目的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内涵、名称、收费依据、计价单位和实际执行的价格等内容。

六、其它有关规定按照南价费[2005]83号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卫生局

 

〇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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