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价费[2008]26号
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人防工程使用费有关收费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人防工程使用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费服务性收费。 二、人防工程使用费收费标准仍按桂防委字[1992]3号和桂价费字[2000]167号文件规定,由你办根据实际情况,与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双方面议确定。 三、请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收费时使用自治区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页无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