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明确人防工程使用费收费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08]26

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人防工程使用费有关收费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人防工程使用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费服务性收费。

二、人防工程使用费收费标准仍按桂防委字[1992]3号和桂价费字[2000]167号文件规定,由你办根据实际情况,与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双方面议确定。

三、请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收费时使用自治区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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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

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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