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水利)

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水利)

部门序号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和范围批准收费机关及文号 
南宁市水利局       
 取水许可证工本费元/套10受益单位和个人计价费[1997]2500号、                桂价费字[1997]447号                 桂财综[2007]54号对农民免收(桂财综[2004]4号)
 水资源费  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用水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部队、团体和个人桂政发[1992]95号、                       桂财综[2007]54号涉及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免收(桂财综[2004]4号)
 1 工业用水     
 (1)地表水元/立方米0.02   
 (2)地下水元/立方米0.03   
 2 城市生活和公共事业(含环境、卫生)用水     
 (1)地表水元/立方米0.03   
 (2)地下水元/立方米0.04   
 3 经营性取用矿泉水元/立方米5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从事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包括地表和地下资源)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桂价费字[1999]247号                          桂财综[2007]54号、 
 1 占用、损坏地表面积元/平方米0.5 深度1米内。
 2 按产品产量征收的     
 (1)采大理石、石膏元/吨1   
 (2)开矿元/吨1   
 (3)采煤元/吨0.8   
 (4)水泥元/吨0.8   
 (5)制砖元/千块1   
 (6)制瓦元/千块0.3   
 (7)烧石灰元/吨0.8   
 (8)采金元/克1   
 (9)采石油元/吨6   
 3 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按其恢复同等规模和标准的工程造价计征。     
 水土流失防治费  从事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包括地表和地下资源)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桂价费字[1999]247号                       桂财综[2007]54号、对农民免收(桂财综[2004]4号)
 1 占用损坏草地、林地等植被或水平梯地元/平方米0.5   
 2 排弃的废土、废渣等元/立方米0.1   
 3 开矿(采煤、挖矿等)元/立方米0.5   
 4 采石元/立方米0.4   
 5 采砂元/立方米0.3   
 6 取土元/立方米0.3   
 凡收取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不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不得两费并征。
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水利)
部门序号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和范围批准收费机关及文号 
南宁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1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安工作量的1.8‰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桂价费字[2001]250号 
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水利)
部门序号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和范围批准收费机关及文号 
南宁市邕江防洪大堤修建管理处      
 采矿管理费  河道管理内采掘单位和个人桂价费字[1992]253号、           桂财综[2007]54号 
 1 在河道范围内从事营业性采砂石,取土的按当地销售价8%计收   
 2 在河道范围内淘金(含淘取其它金属和非金属)按销售价5%计收  
 3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许可证》工本费元/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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