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规范电动自行车等停放保管服务收费
[政务动态] [已阅读459次] [2010-07-08]
电动自行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是市民关注的民生价格之一,日前,南宁市物价局下发了《关于统一规范南宁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7月15日起正式对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通知规定电动自行车等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为三个时段的收费标准,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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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时段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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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时
(元/辆·次) |
19—24时
(元/辆·次) |
24—次日7时
(元/辆·次) |
月票
(元/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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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 |
0.20 |
0.30 |
0.50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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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
摩托车 |
0.50 |
0.80 |
1.5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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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对车辆跨时段停放保管的收费按取车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
2.对在同一地点长期停放保管的车辆收费,可执行月票收费标准。
3.其他未列入统一收费标准的类型车辆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可参照上述同类车辆收费标准,由双方约定收取。 |
通知明确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适用于我市市区城市道路(城市街道和小街小巷、公共广场)、市场、商场、旅游景点、餐饮、娱乐、文化体育场馆、医院等公共场所设立的停车场(点)。
通知要求规范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各停车场(点)的设立应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并具有关部门核准的车辆停放保管经营服务资质。车辆停放保管人员要佩戴明显的上岗工作证(牌),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多收费、乱收费,收费时要使用规定的票据并提供给车主,不得无故拒绝车辆停放。要加强防范措施,保障车辆安全停放。
各停车场(点)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设立明码标价牌,标示停车场(点)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价格管理形式、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实行明码标价前需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对不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费、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依法查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