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价格〔2010〕39号
关于统一规范南宁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停车保管场(点),广西申威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各城区(开发区)物价局:
自行车、摩托车是我市广大市民出行普遍使用的交通工具,特别是电动自行车成为市民新兴的交通工具且日趋增多。为了适应我市城市发展和道路交通管理的要求,有效引导车辆停放和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有序规范,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有关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规定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现行的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及经营服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并将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文规定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适用于我市市区城市道路(城市街道和小街小巷、公共广场)、市场、商场、旅游景点、餐饮、娱乐、文化体育场馆、医院等公共场所设立的停车场(点)。其他停车场参照执行。
二、上述范围内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按下表执行。
南宁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
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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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时段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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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时
(元/辆·次) |
19—24时
(元/辆·次) |
24—次日7时
(元/辆·次) |
月票
(元/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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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 |
0.20 |
0.30 |
0.50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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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
摩托车 |
0.50 |
0.80 |
1.5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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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对车辆跨时段停放保管的收费按取车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
2.对在同一地点长期停放保管的车辆收费,可执行月票收费标准。
3.其他未列入统一收费标准的类型车辆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可参照上述同类车辆收费标准,由双方约定收取。 |
三、规范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各停车场(点)的设立应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并具有关部门核准的车辆停放保管经营服务资质。车辆停放保管人员要佩戴明显的上岗工作证(牌),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多收费、乱收费,收费时要使用规定的票据并提供给车主,不得无故拒绝车辆停放。要加强防范措施,保障车辆安全停放。
四、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各停车场(点)要按规定设立明码标价牌,标示停车场(点)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价格管理形式、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实行明码标价前需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五、加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费的、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依法查处。
六、鼓励车辆停放保管场(点)设置免费停车区域,减轻群众停车负担,构建和谐社会。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政策的宣传工作,帮助各车辆停放保管(点)提高执行政府定价的自觉性,同时使广大市民了解政策,提高市民的监督意识和维权意识。
八、本通知自2010年7月15日起执行。南价格〔2006〕145号、南价格〔2007〕1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抄报:自治区物价局,市人大财经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协经济委、市发改委。
抄送: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局、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本局存。
南宁市物价局价格综合科 2010年7月1日印发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