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文章浏览
适时调整幼儿教育收费 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政务动态] [已阅读336次] [2010-06-23]   

 


    近日,南宁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等三部门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区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0]128号)文件精神,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调整南宁市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与公办学校学前班收费。

   《通知》指出,于2001年制定的现行收费标准已明显偏低,难以维持正常的工作运转。本次收费标准的调整是为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幼儿的合法权益。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保育费和教育费分为自治区示范幼儿园、地级市示范幼儿园、普通幼儿园三种级别和全日制、寄宿制两种形式以及地级市、县城、乡镇及以下三个类别共计36个收费标准,最高为每人每月450元,最低为230元。另外,学校举办的学前班按城市、县城、乡镇及以下三个标准执行,最高每人每学期500元,最低为350元。

   《通知》指出,公办幼儿园可向接受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和伙食费。寒、暑假期间,幼儿园需要开放的,保育费和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留园期间保育费和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费和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22天计算)的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30%。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的幼儿学前班(接收学龄前儿童入学)可向接受教育的幼儿家长收取教育费。

   《通知》还明确了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限额。市区范围内各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在不超过收费标准最高限额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核定。市直属幼儿园和学校向市物价局申报调整收费标准;城区所属学校向城区物价局申报调整收费标准,由城区物价局呈报市物价局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各县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本县该类学校具体收费标准。

   《通知》特别强调,幼儿教育保育费和教育费成本已包括人员费用、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但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园办产业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因此幼儿园不得在正常保育、教育时间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园入园挂钩的赞助费。

   《通知》最后强调,公办幼儿教育的保育费和教育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